一家機械公司根據監(jiān)控錄像,認定其食堂廚師張某多次盜竊公司饅頭,并發(fā)布了公開通報。張某堅稱自己無辜,表示帶走的饅頭是同事贈予,目的是為了避免食物浪費,因而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今年6月19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支持張某的訴求,要求公司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其名譽,公開道歉,并賠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
事情起源于2021年3月,張某加入該公司擔任食堂廚師,負責日常餐飲服務。到了2023年12月,公司人事部門發(fā)布通告,指責張某盜竊公司饅頭,違反公司規(guī)定。張某感到被誤解,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廚師帶饅頭回家被公司通報盜竊獲賠 冤情得雪,獲精神賠償5000元
公司方面依據近一個月的監(jiān)控記錄,指出張某常在下班時攜帶裝滿包子、饅頭的塑料袋離開,甚至有畫面顯示他從食堂冰箱取走饅頭,認為這是明顯的監(jiān)守自盜行為。然而,張某反駁說,由于自身健康原因不能食用這類食品,那些饅頭其實是同事們的剩余食物,為了避免浪費,他將饅頭保存起來帶回家。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監(jiān)控顯示張某攜帶物品離廠,但僅憑此認定偷盜過于武斷,特別是張某的解釋合乎邏輯,體現了節(jié)儉的生活態(tài)度。公司沒有進一步調查核實便發(fā)布指責公告,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考慮到公告的傳播效應和對張某造成的心理及生活影響,法院判定公司需賠償精神撫慰金,并執(zhí)行相應的名譽恢復措施。
機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南通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強調在沒有確鑿證據且未經法律程序認定的情況下,公司擅自發(fā)布貶低員工聲譽的公告,確實構成了名譽侵權。
一家機械公司根據監(jiān)控錄像顯示其食堂廚師張某攜帶塑料袋離開,認為張某多次盜竊公司饅頭,遂在未深入調查且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公開張貼通報指責其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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