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法在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布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規(guī)范知假買假索賠行為。該解釋由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闡述,明確將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xù)購買索賠及反復索賠的行為進行限制。對于知假買假并提出高額賠償的情況,法院將在確保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求的前提下,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具體而言,解釋第十三條指出,對于連續(xù)購買同種問題食品后請求賠償的知假買假者,將依據總購買數量并在合理消費范圍內給予懲罰性賠償支持。而第十四條則強調,面對反復索賠的知假買假者,判決時會綜合考量商品保質期、一般消費習慣及購買頻率,確保賠償請求仍處于合理消費范疇內。
解釋還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計算的基礎,即以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無論購買者身份如何,只要購買目的是滿足個人或家庭消費,且非明知產品不合格而購買,均可在上述原則下獲得賠償。同時,為消除公眾疑慮,解釋第二條明確了不合格食品藥品應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規(guī)則。
此外,解釋對代購從業(yè)者及小作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代購若作為營業(yè)活動,需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而對于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解釋要求平衡食品安全保護與經營責任,避免不適當加重負擔。在判定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責任時,解釋第五條雖然未詳列所有過程性標準,但確認了違反如生熟食混放、包裝污染等過程性安全標準且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關于食品標簽與說明書,解釋第六至八條針對非瑕疵情形、瑕疵認定標準及其表現(xiàn)形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旨在統(tǒng)一司法裁判標準,解答社會關注。
消費者在知假買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懲罰性損害賠償?答案是肯定的。即便消費者知情購買假冒商品,其權益依舊受到法律保護,并且有權向銷售商請求懲罰性賠償
2024-08-29 14:04:51知假買假者提出懲罰性賠償能否獲支持公安對盒馬售賣假化妝品立案調查市民張小姐向我們反映,自己在盒馬X會員七寶店購入了大牌化妝品,多個平臺鑒定后,都認定為假貨。她聯(lián)系盒馬后,對方卻并不認可其提出的假一賠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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