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學生們終于迎來了放松的時光,但安全問題卻不應因此而“放假”。近期,一些家長疏于管理,放任孩子在暑期騎電動自行車出行,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危險,還可能觸犯法律。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特別提醒,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則必須年滿16周歲。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監(jiān)護人必須把好安全“第一關”,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并時刻提醒未成年人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近期發(fā)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就為我們敲響了警鐘。15歲的趙某在暑假期間騎電動自行車載著同齡好友李某外出,不料途中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李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李某無責。李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診斷為右踝關節(jié)骨折,并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李某將趙某、張某等相關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通州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表示,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之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能僅依賴于認定書,還應綜合考慮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法院認為,趙某與李某均為年滿15歲的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駕駛與乘坐電動車的危險性有所認知。然而,趙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備駕駛電動車能力的情況下仍載著李某出行,李某也自愿搭乘,這表明兩人對事故的發(fā)生都存在過錯。此外,張某在駕駛機動車時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認定李某需自行承擔10%的責任,趙某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需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某則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近期,隨著夜幕低垂,華燈初上,一股“夜騎”熱潮在冰城悄然興起。眾多愛好者結伴而行,夜晚騎行不僅是一種鍛煉方式,也成為了欣賞城市夜景的獨特體驗
2024-08-22 08:26:37夜騎愛好者需注意騎行安全電動自行車作為新能源出行的重要方式,已經(jīng)深深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極大地方便了出行
2024-08-21 09:27:53事關電動自行車!強制性新規(guī)即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