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老同學當監(jiān)護人法院判給30萬遺產(chǎn)
樊老先生離世后,年逾九旬的楊老先生手持一張由樊老先生開具的30萬元儲蓄存單前往銀行,意在領取樊老先生留給他的遺產(chǎn)。然而,銀行因無法驗證遺囑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拒絕了楊老先生的取款請求。
兩人在上世紀50年代結緣于大學校園,成為同窗好友。到了80年代,楊老先生返回上海,與獨居的樊老先生關系更為緊密,幾乎成了樊老先生生活中的重要幫手和決策顧問。樊老先生沒有在世的直系親屬,僅有的兄弟早年離世,父母也相繼辭世,晚年生活中的大小事務均依靠楊老先生協(xié)助處理。
2016年,樊老先生自書了一份遺囑,指定在他去世后,剩余的財產(chǎn)由楊老先生全權處置。隨后的2019年,他又發(fā)表聲明,再次確認楊老先生為其監(jiān)護人,并授權其在自己去世后處理一切個人遺物及存款。基于這些文件,楊老先生認為自己有權利作為遺囑執(zhí)行人提取樊老先生的銀行存款,并進行遺產(chǎn)管理與分配。
面對楊老先生的訴求,銀行方面表示無法獨立驗證遺囑的真實性,需由法院進行裁決。庭審過程中,楊老先生提交了包括遺囑、銀行存單、死亡證明等在內(nèi)的多項證據(jù),銀行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遺囑是否為樊老先生親筆書寫持有疑問。
法院經(jīng)過詳細調(diào)查,確認了樊老先生生前所立多份遺囑的內(nèi)容,特別是2019年的自書遺囑,法院認為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形式,未發(fā)現(xiàn)有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或其他無效情況,因此予以認可。據(jù)此,法院判決銀行需向楊老先生支付樊老先生賬戶中的30萬元本金及利息,以便楊老先生依據(jù)遺囑妥善處理遺產(chǎn)。
這一判決支持了楊老先生作為遺囑執(zhí)行人的權利,同時也確保了樊老先生生前意愿得到尊重和執(zhí)行。
樊老先生離世后,年逾九旬的楊老先生手持一張樊老先生名下的30萬元儲蓄存單前往銀行,意圖領取這筆被指為遺產(chǎn)的資金。楊老先生聲稱,這是昔日大學同窗樊老先生留給他的一份遺產(chǎn)
2024-09-07 18:41:00老人30萬存款留給老同學樊老先生離世后,九十多歲的楊老先生帶著一張由樊老先生開具的30萬元儲蓄存單前往銀行,聲稱這是老同學留給他的遺產(chǎn)。然而,銀行因無法驗證遺囑的真實性與背后的具體情況,拒絕了楊老先生的取款請求
2024-09-08 08:30:33老人30萬存款留老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