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傍晚,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夜郎古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公眾號發(fā)布聲明,稱被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起訴。法院一審判令郎酒公司勝訴,并要求夜郎古酒業(yè)及相關公司賠付1.96億元。夜郎古酒業(yè)表示對判決結果深感震驚與遺憾,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份針對“夜郎古酒業(yè)等因侵權被法院判令賠付郎酒公司1.96億元”的企業(yè)聲明,迅速讓兩個都帶“郎”字的酒公司進入公眾視野。據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今年2月29日,原告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夜郎古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3月21日至7月10日,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就行為保全進行聽證、召開庭前會議。7月16日,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原告當庭明確其懲罰性賠償訴請,被告要求新的舉證期,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并于8月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夜郎古酒莊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均為“夜郎古”文字商標,被訴白酒及相關網頁、微信公眾號中突出使用的標識為“夜郎古酒”標識,且各文字字體、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標識整體發(fā)揮了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從相關公眾主觀認定看,“夜郎”為固定詞匯,“夜郎古”并非固定詞匯或者漢語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強調年份特點的特殊消費屬性,“古”作為形容詞,從普通消費者的認知習慣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會形成新的漢字組合“古酒”,易被相關公眾認為是年份久遠的酒,加之相關公眾更熟悉“夜郎”,被訴“夜郎古酒”標識容易讓相關公眾識別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讀音發(fā)生明顯改變。此外,在含義上,“夜郎古”屬臆造詞匯,沒有特定含義,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義。“夜郎古酒”屬于四字詞語,“夜郎古”商標屬于三字詞語,兩個標識的外形也有明顯變化。因此被訴“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對“夜郎古”注冊商標的使用。
“郎”與“夜郎古”無法共存?今年上半年,郎酒與夜郎古酒兩大品牌就名字中的“郎”字陷入商標權糾紛,近日,這一案件有了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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