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丁某與丈夫小秦搬進了由公公秦某和婆婆吳某出資購買的房屋。不幸的是,今年1月,小秦在工作期間意外去世。之后,丁某與公婆及兒子共同居住在這所房子里。
今年2月,因財產問題,丁某的親戚與秦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報警。隨后,秦某和吳某未經丁某同意,在客廳和餐廳安裝了攝像頭。丁某認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感到非常不適。但公婆則表示,安裝攝像頭是為了緩解喪子之痛,并且能夠隨時看到孫子,因此不同意拆除。溝通無果后,丁某將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攝像頭,停止侵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客廳和餐廳不屬于私密場所,安裝攝像頭并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根據(jù)攝像頭拍攝范圍來看,它們并未拍攝到衛(wèi)生間或丁某居住的臥室等私密區(qū)域,也沒有記錄她的私密活動??紤]到秦某和吳某老年喪子,女兒也不在身邊照顧的情況,他們安裝攝像頭的理由也有合理性。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丁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要看侵權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丁某與秦某、吳某作為家人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內,客廳和餐廳屬于公共空間,安裝攝像頭并未侵犯隱私權。同時,丁某沒有證據(jù)證明秦某和吳某將攝像頭拍攝的視頻進行轉發(fā)或傳播。此外,案涉房屋登記在秦某名下,雙方曾因財產分配產生矛盾,在糾紛未解決前,秦某和吳某安裝攝像頭的行為動機在于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也具有合理性,未超過必要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禁止實施以下行為: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及其他方式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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