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法院和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經(jīng)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張某某提議并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一處廢棄蔬菜大棚作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著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馬某某他們計劃殺害王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人逃離現(xiàn)場后,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并與李某平分,同時指使馬某某砸毀王某某的手機卡,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二人預謀后將被害人殺害并埋尸,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且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是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xiàn)場途中得知張某某和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xiàn)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和李某的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1 09:44:04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