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乘客李麗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反映稱,1月16日她通過12306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了從安慶到桐廬的高鐵票,但5天后該車次被臨時取消。鐵路部門僅通過短信告知車次停運,未說明取消原因,也沒有提供任何協(xié)調方案,導致他們只能退票。
春節(jié)期間,李麗一家計劃從安慶前往桐廬,并提前買好了1月21日從合肥南開往杭州西的C2368次列車的車票。然而,1月21日下午,李麗突然收到12306發(fā)來的短信,通知C2368次列車因故停運,并將在原車票乘車日后5日內自動辦理退票手續(xù),不收退票費。李麗嘗試在12306上購買其他車次,但當天已無直達車次。最終,她選擇改乘聯(lián)程票,先乘車到杭州西,再從杭州西折返到桐廬,這使得她的行程費用從176元增加到230元,并且多花了約兩個小時的時間。
盡管最后還是能夠按原計劃出行,李麗對鐵路部門的處理方式表示不滿。她認為鐵路部門單方面毀約,應采取補救措施,如提供更換車次等方案,而不是僅僅通知免費退票。
針對此事,12306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車次取消是因為接到調度命令,1月29日至2月1日有幾趟列車停運,但具體停運原因暫未接到通知。對于受影響的乘客,12306會通過短信提前告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收手續(xù)費的原價車票金額退回。
律師邢鑫分析稱,消費者購票后運輸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乘客送達至約定地點。如果列車停運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且鐵路部門已及時通知消費者,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停運是由于鐵路部門內部調度等原因造成的,則不屬于不可抗力,鐵路運輸企業(y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春運期間,鐵路部門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乘客損失,例如協(xié)助改簽其他車次或提供替代運輸方案。本案中,鐵路部門的處理方式未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特別是在春運期間乘客難以重新購票的情況下,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jù)《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因鐵路運輸企業(yè)責任使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信息乘車時,站、車應妥善安排。若重新安排的席位票價高于原票價,超過部分不予補收;低于原票價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此外,因列車停運導致旅客退票時,旅客可自列車停運信息公布時起至車票乘車日期后30日內辦理退票手續(xù),不收退票費。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yè)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今天(1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國鐵集團客運部負責人朱文忠表示,今年春運啟動時間比2024年春運提前12天,鐵路客流將呈現(xiàn)一些新的特點和規(gu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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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4:10:05長三角鐵路開行夜間高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