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離異的弟弟突發(fā)疾病成為植物人,4個姐姐照顧了他14年。弟弟去世后,他的女兒安安將4個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獨自繼承遺產。北京通州法院判決,死者劉某的女兒安安和他的4個姐姐平分遺產。
劉某多年前離婚,9歲的女兒安安被判給前妻。不久后,劉某突發(fā)疾病,成為植物人。在他離世之前的14年里,他的4位姐姐始終輪流24小時照顧他,負責日常護理、吃喝拉撒以及就醫(yī)等事宜。劉某去世時,女兒安安剛剛大學畢業(yè),未曾照顧過劉某,劉某也沒給她支付過撫養(yǎng)費。劉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
劉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部分銀行存款。安安認為她作為劉某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獲得所有遺產,因此起訴四位姑姑要求繼承房產和存款。劉某甲等四人則認為安安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不應繼承遺產,她們四人對劉某提供了較多扶養(yǎng),應分得適當遺產。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的四位姐姐在劉某成為植物人的14年間進行了悉心照顧,并承擔了大部分醫(y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應被認定為盡到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雖然劉某甲等四姐妹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但更多源于家庭責任和親情堅守。根據法律規(guī)定,劉某的四位姐姐雖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但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也應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考慮到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去世時,安安也才剛大學畢業(yè)。劉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由安安、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安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