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確診糖尿病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決勝訴!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5歲患兒小杰的糖尿病理賠案,并判決保險公司向小杰支付保險金。
在這起案件中,爭議的核心在于保險公司設定的理賠條款是否合理。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將1型糖尿病納入重大疾病范疇,但附加了需出現(xiàn)指定并發(fā)癥才能賠付的條件。從醫(yī)學角度看,這些并發(fā)癥多見于糖尿病中老年患者,對于年僅5歲的小杰來說,部分癥狀在該年齡段不一定有直接明顯的體現(xiàn)。顯然,保險公司利用其在合同擬定過程中的主導地位,設置了不合理的理賠條件,大幅提高了投保人的理賠門檻。
法律上,保險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和格式合同?!侗kU法》明確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險合同需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因此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需向投保人支付賠償金。
保險的初衷是借助經(jīng)濟補償機制幫助個人和家庭轉移風險。然而,當理賠條款變成“霸王條款”,保險賠付機制層層加碼、門檻不斷提高時,保險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消費者在投保時往往基于對保險公司條款的有限理解及對保險推銷員宣傳的信任作出決策。一旦遭遇不當條款而拒賠的情況,不僅會使投保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還會導致保險行業(yè)信譽受損,阻礙其健康長遠發(fā)展。
這次判決也警示各方必須切實維護合同的公平公正。監(jiān)管機構應加大對保險行業(yè)的監(jiān)管力度,嚴格審核并規(guī)范保險合同條款,及時糾正不當條款。保險公司應秉持公平誠信原則,以保障投保人權益為出發(fā)點,制定合理合法的保險條款和理賠機制,真正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風險轉移服務。投保人要增強風險和法律意識,在投保時仔細研讀合同條款,針對疑問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詢問。若在投保過程中遇到“霸王條款”,要敢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這次判決能推動保險行業(yè)更加規(guī)范發(fā)展。保險公司不應通過層層加碼、刻意設障的方式對待投保人,避免因“霸王條款”讓合同雙方對簿公堂,傷害投保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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