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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車出事故修車花了43萬多 保險公司卻拒賠

導(dǎo)讀

有些車主為增加收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會將自家的車子用來開網(wǎng)約車或者放到租車平臺上對外出租。

一旦車輛在運營或?qū)ν獬鲎膺^程中發(fā)生了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還應(yīng)當承擔保險責任呢?近日,東城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北京一車主將家用車放租車平臺出租

出事故后遭保險公司拒賠

2023年5月,曹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家車輛投保,保險金額676098.4元。保險合同約定,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合同中明確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被轉(zhuǎn)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zhì)等,導(dǎo)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隨后,曹先生將車輛放在某租車平臺出租。

2023年7月,有消費者通過平臺承租了這輛車,租賃期限為“一天”。結(jié)果就在租賃當日,消費者駕駛該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撞擊了護欄,造成車輛受損。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消費者駕車不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曹先生將車輛送修,共花費439404元。

之后,曹先生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拒賠,認為曹先生將家庭自用車輛對外出租,增加了車輛可能發(fā)生事故的風險,屬于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曹先生未將該情形提前告知,保險公司不應(yīng)當承擔保險責任。

增加車輛危險使用程度

保險公司可依法不予理賠

索賠未成,曹先生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東城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曹先生認為,他并未利用車輛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葼I業(yè)運輸行為,車輛不屬于營業(yè)運輸車輛,系家庭自用車輛。

某保險公司認為,出租車輛與親友間免費借用車輛不同,使用頻率和時長具有顯著區(qū)別,且為有償,超出家庭自用范疇,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zhì),顯著增加車輛危險使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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