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與強奸不是因果關系。
沸沸揚揚的山西“訂婚強奸案”終于在法律上劃上了終審的句號,但圍繞本案產(chǎn)生的各種爭議卻未落下帷幕。
在案件的相關討論中,性同意權、性別對立、彩禮等再次成為了社會聚集的熱點,網(wǎng)絡上的“民意”再次形成兩極分化。
從犯罪認定來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fā)生性關系,這是認定強奸罪的重點。從這點嚴格來講,情侶或訂婚關系不是強奸罪的免罪或違法阻卻事由。更嚴格的講,即便是登記結婚的夫妻關系,只要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是會構成強奸。但對于夫妻關系,我們目前只在特殊情況(如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會認定為強奸。
所以案件的重點,還是在于女方是自愿,還是被強迫。
有的網(wǎng)友認為,即便存在婚約或彩禮問題,女性仍擁有隨時拒絕性行為的權利。
有的網(wǎng)友認為,訂婚不代表性同意,不應屈從于“訂婚等于結婚”的民間觀念或陋習。
有的網(wǎng)友認為,女方“騙婚”,利用性同意權謀取財物(如彩禮、房產(chǎn)加名),尤其是女方母親要求“領證后仍分居”的錄音曝光后,質(zhì)疑女方家庭“借婚姻斂財”。
有的網(wǎng)友認為,案件三次延期、男方被羈押約700天未決、二審法院曾考慮適用緩刑等情況表明,司法機關迫于壓力“硬定罪”。
一般情況,我對于自媒體時代各媒體有意或無意制造的各種“震驚體”標題不太“感冒”——無非是吸引眼球而已。但是,這一次,我覺得有必要就“訂婚強奸案”這個醒目標題講一點基本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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