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女士為幫助兒子購房,獨自舉債115萬元。因未能償還,馮女士和丈夫以及兒子兒媳一同被債主張先生起訴。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后,認定該借款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子女也不認可該借款,因此僅由馮女士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幾年前,馮女士為了改善兒子一家的居住條件,向張先生借款115萬元,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借款轉賬、出具借條等均由馮女士一人操作。由于馮女士未能如約還款,張先生將馮女士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認為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同時,張先生認為馮女士的兒子兒媳實際使用了這筆借款購房及償還貸款,因此他們也應承擔還款責任。
在訴訟中,田先生表示對妻子的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償還。兒子兒媳則認為自己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償還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馮女士未依約還款,張先生要求其償還本金及相關利息的請求得到支持。至于馮女士的家人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法院指出,馮女士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條,田先生未簽字也未事后追認,且該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開支,沒有證據(jù)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jīng)營,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張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他與馮女士的兒子兒媳達成借款合意,兩人無需償還。
法官進一步解釋,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實際用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沒有追認同意還款,出借人要求實際用款人還款缺乏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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