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個專題,主題為“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該專題聚焦民生關鍵小事,回應業(yè)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權益保障、人格權保護、“飯圈”文化治理、職場性騷擾等熱點問題。
其中一典型案例涉及員工實施職場性騷擾。黃某在擔任重慶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工作時間以不雅言語和不良肢體行為騷擾女職工,導致多名女職工離職。公司在調查后根據(jù)相關規(guī)章制度解除了與黃某的勞動合同。黃某隨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7480.55元。
法院認為,依據(jù)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進行性騷擾。企業(yè)應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本案中,重慶某公司已組織職工代表、資方代表和工會討論并公示了《員工行為準則及獎懲制度》《獎懲條例》等規(guī)章制度。黃某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合法,故駁回黃某的賠償請求。
此案例強調了職場性騷擾對勞動者權益和人格尊嚴的危害,明確了用人單位負有防止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的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guī)定,受害者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單位也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該案對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健康職場環(huán)境具有積極示范作用。
重慶一男子因對女同事進行性騷擾,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該男子隨后起訴公司,要求賠償7.7萬余元。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對此事件進行了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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