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托運回國雙雙死亡后續(xù) 主人獲賠3500歐元!母子二人分別為名下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xù),航班抵達后兩只狗卻雙雙死亡。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qū)櫸镌诳鐕羞\中死亡而引發(fā)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沈先生和母親從法國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國,兩人分別在各自名下為隨行的兩只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xù)。運輸前,兩只寵物犬經(jīng)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一行遂按要求在機場現(xiàn)場購買了托運箱,并支付了托運費用。沒想到,當航班抵達后,沈先生卻被告知兩只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xié)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在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中,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托運前處于健康狀態(tài),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托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他一直將寵物犬視為“伴侶型動物”,不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寵物犬的死亡對他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因此,他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托運費人民幣3000余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yǎng)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yōu)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尸檢,但原告放棄了選擇。根據(jù)公約第22條第3款,原告未在托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于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一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根據(jù)公約第29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shù)脑V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guī)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yǎng)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公約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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