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重慶一位老人在參加旅游活動時,在服務區(qū)上完廁所返回旅游大巴車過程中,頭部撞到車門頂部,不幸摔倒身亡。隨后,老人家屬將旅行社、汽車運輸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賠60余萬元。
重慶市渝中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老人自行承擔40%的責任。兩家涉事旅行社——重慶渝之旅國際旅行社和重慶全球通國際旅行社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均服從法院判決,并已按判決書向老人家屬支付完賠償款。
根據(jù)判決書,原告譚甲、譚乙是死者蔣某的丈夫和女兒。2024年5月10日,鄧某與某甲公司簽訂《團隊境內(nèi)旅游合同》,約定鄧某、蔣某等14人作為旅游者參加某甲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時間為2024年5月16日至5月22日。鄧某與蔣某是朋友關系,蔣某把旅游費用轉(zhuǎn)賬給鄧某,委托其一并交給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履行合同,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安排劉某作為領隊,但劉某沒有導游資格證。2024年5月15日,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與一家汽車運輸公司簽訂《包車合同》,駕駛員王某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
2024年5月16日早上8時39分許,蔣某隨旅游團乘坐雙門大巴車行至渝遂高速大路服務區(qū)臨停休息。蔣某下車去洗手間后返回,從后門上車。他在從第二步梯子跨向第三步梯子時,頭部撞到車門頂部后,頭朝下摔倒在地。事發(fā)時,領隊劉某在車輛前部與其他游客聊天,發(fā)現(xiàn)蔣某摔倒后到后門查看。之后,蔣某經(jīng)120急救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
蔣某去世后,譚甲、譚乙作為死者家屬向渝中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括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某乙公司及某汽車運輸公司均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3萬余元。
進入法庭審理環(huán)節(jié)后,渝中區(qū)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蔣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各被告方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根據(jù)各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渝中區(qū)法院評析,蔣某在上車時從第二級臺階跨向第三級臺階過程中,監(jiān)控視頻顯示他未將身體前傾或低頭,導致頭部撞到頂部門框后摔倒在地。蔣某作為成年人,對車輛高度和自身身高應有一定的認知,對于如何安全上車應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他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未采取合適的方法上車,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某甲公司是此次旅游活動的組織者,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作為實際履行旅游合同的被委托方,雙方均是旅游經(jīng)營者,共同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特別是保障老年游客安全的責任。法院認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三項:針對老年旅游團,未安排符合規(guī)定的導游或領隊,安排的領隊人員無導游資質(zhì),也不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yè)務技能;事發(fā)時,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安排的領隊與其他游客聊天,沒有盡到提示注意安全義務,也未提供主動攙扶等輔助服務;案涉事故發(fā)生后,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也未嚴格履行積極的救助義務。
因此,渝中區(qū)法院綜合裁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案涉侵權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對本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提供大巴車租賃的某分公司不存在過錯,無需對譚甲、譚乙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渝中區(qū)法院判決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對蔣某死亡負主要責任,承擔60%的賠償責任,蔣某自擔40%的責任。賠償金額合計630508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需賠償378304.8元。
重慶長弘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澤東表示,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旅游群體,《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guī)范》對旅行社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有詳盡規(guī)定。在本案中,旅行社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事前看,旅行社沒有配備具有導游資質(zhì)的領隊,相關人員不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yè)務技能;從事中看,領隊在老人上下車過程中未進行必要提示、沒有主動攙扶,而是與人閑聊;從事后而言,旅行社也未嚴格履行積極的救助義務。法院判決旅行社和涉事老人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也符合責任與過錯程度相當?shù)脑瓌t和精神。盧澤東律師提醒,作為旅游服務的從業(yè)者,要有法律意識、合規(guī)意識、責任意識,特別是對老人、小孩等特殊群體要精心服務、防范法律風險。同時,作為老年人及老年人的親屬,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強安全防護,多給老人一些陪伴。全社會積極作為、共同注意,才能讓本案發(fā)生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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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2:26:07男子撞站臺身亡家屬索賠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