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七旬的李大媽住在棗陽農村,她將省吃儉用積攢下來的4.8萬元交給大女兒周某某存入銀行。然而,周某某未經母親同意擅自取走了這筆錢,并在母親急需用錢看病的情況下拒絕歸還。李大媽因此將女兒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
李大媽的老伴去世后,她一直省吃儉用,慢慢積攢了一些積蓄??紤]到錢放在銀行有利息且自己行動不便,李大媽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兒周某某代為辦理存款業(yè)務。2024年2月13日,李大媽將3萬元現金交給周某某,周某某卻以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了銀行。半年后,李大媽又讓大女兒將其積攢的1.8萬元存入銀行,這次周某某用自己的名字存了款。兩筆存款辦妥后,周某某將存單交給了母親。
同年9月初,李大媽因治療疾病和生活開支需要用錢,要求女兒把存款取出來。但周某某每次都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李大媽只好委托小兒子去銀行取款,卻發(fā)現兩張存單已被掛失,錢款已被取走。李大媽多次向大女兒討要錢款未果,最終求助于村干部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9月23日,李大媽委托律師將大女兒周某某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4.8萬元。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4.8萬元存款是李大媽委托被告去辦理的,李大媽有權支配這些錢款。周某某則辯稱,擔心母親的錢被弟弟花掉,才替母親保管起來以備不時之需。同時,周某某提出條件,要求母親召集其他子女承擔養(yǎng)老義務,否則她不再過問母親的生養(yǎng)死葬。
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損的行為。本案中,李大媽委托周某某存款4.8萬元,周某某將該款存入自己及丈夫名下,在李大媽索要時拒不償還,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李大媽要求周某某返還4.8萬元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法官強調,贍養(yǎng)老人不僅是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周某某以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為返還款項的前提條件,顯然是不道德且違法的。最終,棗陽法院依法判決周某某返還李大媽4.8萬元。宣判后,母女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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