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張女士夫妻倆將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訴至長春市朝陽區(qū)法院,并申請鑒定,鑒定事項為吉大一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該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無尸檢報告難以明確其具體死亡原因及具體損害程度,故超出該機構鑒定條件和鑒定能力。該法院又啟動備選鑒定機構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該鑒定機構也出具不予受理說明,理由是因鑒定委托超出該機構鑒定條件和鑒定能力。
2022年3月2日,夫妻倆再次訴至長春市朝陽區(qū)法院,申請對劉麗麗的死亡進行死亡推定鑒定。該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因此案未行尸檢,依據(jù)現(xiàn)有病歷無法明確分析其死亡原因,無法明確評估。該法院再委托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果亦然。針對張女士夫妻倆在此次訴訟中增加的關于對劉麗麗死亡原因進行推定的鑒定請求,鑒定機構認為依據(jù)現(xiàn)有材料無法進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劉麗麗的死亡原因該法院無法查清,張女士夫妻倆主張她系因注射頭孢過敏后死亡的事實,該法院無法認定。
張女士夫妻倆認為,女兒的死亡是因院方醫(yī)生使用頭孢過敏以及120救護車不具備急救條件,沒有急救設施等造成,狀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賠141萬余元。仁康急救站辯稱,劉麗麗病情惡化時,她父母等均表示放棄治療,要求轉運回長春,已實際支付相應的轉運費,足以說明轉運途中對她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2023年7月19日,長春市朝陽區(qū)法院宣判稱,吉大一院賠償約9.1萬元,仁康急救站賠償54.6萬元。一審宣判后,張女士夫妻倆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向長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6月28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女士說,判決生效后,兩被告一直沒有支付相應的判賠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倆向長春市朝陽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來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賠款,然而仁康急救站僅支付了約6.8萬元,尚欠47萬余元至今沒有支付。朝陽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已查封了仁康急救站名下的銀行賬號和一些車輛,對方提出了一些調(diào)解方案,想以房抵債,但張女士方面要現(xiàn)金。債務糾紛的話,一般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線索,法院才有抓手去核查。
2020年,32歲的劉麗在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注射頭孢類藥物后出現(xiàn)過敏反應,在轉院至北京的途中不幸在救護車上去世
2025-07-03 07:34:31女子黑救護車上死亡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