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訴還一半婚紗照拍攝費 彩禮爭議終調解。2022年初,陸先生與丁女士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計劃同年11月舉辦婚禮。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兩人在婚禮前分手,并在雙方家屬見證下簽訂了一份承諾書,約定丁女士返還陸先生3.09萬元。隨后,雙方又就房屋所有權變更事宜簽訂了協議書。由于承諾書中的金額僅包括戀愛期間的電子轉賬,陸先生要求丁女士另外返還籌備婚禮所支付的結婚對戒、餐飲煙酒、手機及婚紗照拍攝等費用共計58669.45元。因協商未果,陸先生于2024年4月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先生贈與丁女士的女式對戒屬于彩禮范疇,但為女方購置婚紗、拍攝婚紗照、籌備酒席等費用不屬于彩禮,而是消費性支出。因此,一審判決丁女士返還陸先生女式對戒一枚,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陸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為婚紗照拍攝費用屬于消費性支出,不應認定為彩禮。最終,在法官調解下,丁女士同意額外補償陸先生5750元,并于當日履行完畢,雙方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