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介紹,該公司出售的帶人臉庫人臉識別機12800元一臺,使用了支付寶人臉庫作比對,景區(qū)商家無需留存人臉信息,后續(xù)每年1000元人臉庫授權費;不帶人臉庫的3800元一臺,“如果用不帶人臉庫的,自己建庫,(存儲數(shù)量)超過10萬(用戶)要到相關部門做備案審批流程?!变N售人員強調(diào),這類檢票設備能極大降低景區(qū)人力成本,減少管理問題。
多地景點推“刷臉”高效入園
細數(shù)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演變,國內(nèi)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不可忽視,該案情況與北京歡樂谷有不少相似之處。
2019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入園方式從刷指紋改成“刷臉”,因不愿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數(shù)據(jù)法治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時任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該動物園告上了法庭。2021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不僅要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并刪除其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
在郭兵看來,北京歡樂谷的做法屬于強制用戶“刷臉”,其涉嫌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等。在核驗用戶身份這一場景下,人臉識別技術并非唯一驗證方式,人工審核也完全可以實現(xiàn)相同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實現(xiàn)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yè)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王磊也認為該行為屬于強制“刷臉”。他還提到,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最小必要原則”中暗含“比例原則”,人臉識別信息系敏感程度較高的生物識別信息,用此類信息處理入園核驗這類低風險場景,明顯超出原則。該場景下,業(yè)務的核心需求是證明持卡人與購票人一致,指紋、動態(tài)二維碼或口令、身份證識別均能滿足這一需求,且風險成本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