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一方向香港法院出具了宗慶后2020年遺囑稱“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原告律師指出,該遺囑的見證人均為娃哈哈高管,存在利害關系,不符合“無關聯(lián)見證人”要求;遺囑未公證,且簽署時僅有高管在場,無家族成員監(jiān)督,程序存在瑕疵。一位律所合伙人A律師表示,要討論該問題,需厘清該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若為自書遺囑,無需見證人;若為代書遺囑,則必須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并由其中一人擔任代書人如實記錄。除非原告能充分舉證公司高管屬于法定“利害關系”情形或存在影響客觀性的確鑿證據(jù),否則現(xiàn)有信息顯示其作為見證人基本符合法律要求。此外,根據(jù)香港《遺囑條例》,遺囑需要由書面訂立,由立遺囑人以及兩名見證人同時簽署。若宗慶后當年所立遺囑實為自書遺囑但附加了見證人簽署,應屬當時已考慮兼顧內地與香港兩地法律要求的安排。
如果還存在其他繼承人,那么他們是否會成為本案的新變數(shù)?A律師認為,如果宗慶后在遺囑中將全部財產指定宗馥莉繼承,且宗慶后存在未成年子女,其遺囑將部分無效。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必要份額的認定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結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