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四川一職業(yè)學院教師因強奸醉酒學生被判三年半,二審維持原判。2025年1月13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高校教師性侵學生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肖某某(男,四川某職業(yè)學院教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肖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晚,肖某某作為被害人胡某某的班級輔導員,與其先后在火鍋店、KTV飲酒至次日凌晨3時許。
期間,胡某某因醉酒失去意識,肖某某將其帶至酒店,趁其昏睡不知反抗之際實施性侵。6月14日15時,胡某某清醒后立即報警,并提供關鍵證據(jù)。一審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婦女醉酒后昏迷,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際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審被告人肖某某上訴稱原判認定其違背婦女意志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檢察機關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8月13日,四川某職業(yè)學院輔導員肖某某因強奸醉酒女學生,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2024年6月13日晚,肖某某以班級聚會為由,邀約女學生胡某某飲酒至次日凌晨3時許
2025-08-14 09:20:28輔導員強奸女學生獲刑3年半2025年8月13日,四川某職業(yè)學院輔導員肖某某因強奸醉酒女學生,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2024年6月13日晚,肖某某以班級聚會為由邀約女學生胡某某飲酒
2025-08-14 08:21:22輔導員強奸醉酒女學生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