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張瑤萍是韶南村翟梓泉組村民,戶口自出生起便登記在該組。2014年2月,她與湘鄉(xiāng)市某村村民結婚,婚后其戶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組未遷出,而她的兩個孩子戶口則隨父親落戶。在韶南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張瑤萍的名字始終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產業(yè)園項目建設,當地政府對翟梓泉組部分土地進行征收。翟梓泉組分別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獲得兩筆征收補償款,共計3881862元。經村民小組制定分配方案并報村委會批準后,決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進行發(fā)放。然而,在兩次分配過程中,翟梓泉組以張瑤萍是“出嫁女”,沒有在本組生活為由,均未將她列入分配名單。張瑤萍認為自己作為戶口未遷出的原組成員,且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理應享有同等分配權利。協(xié)商無果后,她向韶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翟梓泉組支付其應得的補償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瑤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而有權參與該組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根據法律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等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張瑤萍戶口登記在翟梓泉組,并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具備翟梓泉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翟梓泉組未向張瑤萍分配征地補償款項,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法院判定韶南村翟梓泉組支付張瑤萍征收分配款37346元。判決現已生效。
“外嫁女”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形成的習慣性稱謂,通常指那些出嫁后戶口未遷出原村集體的農村婦女,或者戶口遷出后又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返回娘家的女性
2025-04-25 19:44:09外嫁女能否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