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元江縣公安局撤銷了對高光華的行政處罰決定。元江縣公安局發(fā)布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澧江派出所在辦理高光華涉嫌誹謗他人案時存在程序違法和處罰不當的問題。
高光華表示,隨著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他也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當天,他還收到了1902.08元的國家賠償,并接受了相關人士當面道歉。高光華稱,元江縣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向他道歉,并承諾會調查辦案人員。
高光華坦言,這段時間他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壓力,工作和個人生活受到了不小的沖擊。他表示,既然警方撤銷了處罰,說明他的行為并不構成違法,建議今后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慎重。
根據行政賠償決定書,雖然高光華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不屬實信息并對他人造成影響,但他主動到案并如實陳述其違法行為,及時刪除不實信息,依法應當減輕或不予處罰。此外,辦案部門在案件辦理中未充分保障高光華的陳述和申辯權,程序違法,對其行政拘留處罰不當。
此前報道顯示,9月1日,得知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文剛被免職后,高光華在微信朋友圈評論稱“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今年7月,高光華因質疑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暑期在手機上每日兩次安全打卡屬形式主義,向多部門舉報并引發(fā)媒體關注。隨后,元江分管教育體育的副縣長楊三保與縣教體局局長李文剛約高光華見面“談心”。
然而,高光華這條朋友圈發(fā)布后,李文剛即于當日晚間報警。元江縣公安局因此認為高光華誹謗,并于9月3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高光華不服該處罰,稱其并未誹謗,并申請了行政復議,由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和云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張具堆律師共同代理。
元江縣委組織部解釋稱,李文剛的職務變動屬于正常平級調整。李文剛免職后,任元江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高光華告訴媒體,他認為云南玉溪市元江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已于9月17日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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