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稱在亡妻遺物中發(fā)現(xiàn)存折,起訴銀行索要60萬存款 法院駁回訴求。近日,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儲蓄存款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書,駁回了七旬老人崔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崔某在亡妻遺物中發(fā)現(xiàn)一本存折,聲稱存有60萬元存款,要求中國某有限公司長春朝陽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但因存折存在手寫涂改且記載內(nèi)容與銀行系統(tǒng)記錄不一致,法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訴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6月7日,崔某名下開立了一個通存通兌活期儲蓄存折賬戶,開戶行為吉林省某永安街所。崔某稱該存折系其已故配偶韓某持其身份證辦理并保管使用,韓某于2022年3月8日去世,崔某在半年前整理遺物時發(fā)現(xiàn)了這本存折。崔某主張該存折中曾存入100萬元后取出40萬元,剩余60萬元存款,據(jù)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朝陽支行支付6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崔某僅提供了存折作為證據(jù),但該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動等明顯問題,且銀行提供的交易憑證及流水中均無上述存取款記錄。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存折中存款日期被改動使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存疑,崔某作為舉證責任方,應對存取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在證據(jù)存在瑕疵時提供補強證據(jù)。然而,崔某既未對存折上的明顯瑕疵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資金來源證明,且從2000年開戶至訴訟時已過去二十余年,始終未查詢存折狀態(tài)及存款情況,與常理不符。因此,法院認為崔某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向存折存入100萬元后取出40萬元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崔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朝陽支行辯稱,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崔某無法證明存折上打印的交易流水為銀行打印,僅以存折顯示余額要求取款缺乏法律依據(jù)。銀行已充分舉證,案涉存折不存在現(xiàn)存100萬元及支取40萬元的記錄,以手工修改的交易記錄要求取款沒有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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