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乖用何某本家的一個編織袋將兩支槍裝好,關好何某本家的大門,然后駕駛何某本家的二輪電動車把槍拿到附近的一處祠堂里收藏。
根據(jù)何某乖供述,隨后,他搭乘車輛到達來賓市公安局門前,這時有一只鬼跳出來叫他不要自首。
他于是開了一間房間住宿,買了3瓶52度的酒,到房間欲喝酒自殺,但才喝一瓶就喝不下了。他又到超市買了一把小刀回房間,次日醒來后用小刀割自己的左手臂自殺,昏迷醒來后用電話報警投案自首。
何先生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其父母與何某乖是鄰居,中間僅有一堵圍墻,圍墻邊是其父母的菜地,平時二老會在菜地種菜、除草等。
據(jù)何先生介紹,案發(fā)后警方曾先后對何某乖做過三次精神鑒定,前兩次均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家屬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第三次鑒定時,檢方認為何某乖作案時頭腦處于相對清醒的狀態(tài),經(jīng)鑒定其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5年3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及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死緩。法院認定,何某乖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據(jù)何先生介紹,被害人家屬提出包括安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156萬元的經(jīng)濟賠償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案發(fā)后,何某乖的父親賠償了家屬10萬元安葬費,對其他賠償請求表示沒有能力賠償。
被害的何某本、黃某玉夫婦。受訪者
檢察院認為量刑不當
2025年4月,來賓市檢察院向廣西高院提起抗訴,認為量刑不當,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檢察院抗訴書中提到,二被害人均已年過六十,平時在村里老實本分,案發(fā)前與何某乖沒有任何矛盾糾紛,案發(fā)當日甚至沒有任何言語交流,對案件引發(fā)沒有責任。
今年4月8日下午放學后,曾女士14歲的女兒優(yōu)優(yōu)在自家樓棟門口被同班同學鐘某某捅了數(shù)刀,最終因傷重不治身亡。10月15日,相關刑事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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