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行野釣1人溺亡 家屬索賠70萬!法院判同行者無責!小劉與老周平日喜歡去江邊釣魚。一次釣魚過程中,小劉不慎溺水身亡,老周作為同行人是否擔責成為爭議焦點。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老周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某日,小劉與老周相約前往江邊網(wǎng)魚。下河涉水時,因河水湍急,小劉不慎落入水中。老周積極施救未果,兩人被沖入深水區(qū)域并分開。老周在下游某處自行上岸后通知了小劉家屬并報警。警員和應(yīng)急救援人員沿河搜救未果,三日后小劉的尸體在江邊被發(fā)現(xiàn)。小劉家屬與老周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將老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70萬余元。
小劉家屬認為,老周在小劉落水后未采取積極施救措施,且未及時通知家屬,不配合提供線索尋找小劉,具有一定的過錯,應(yīng)承擔侵權(quán)責任。而老周則認為,小劉是成年人,能夠判斷涉水風險,且自己無任何加害行為,應(yīng)由小劉自擔風險。
新都法院審理認為,老周對小劉落水無過錯。事件發(fā)生前小劉先后兩次撥打老周電話,可以排除老周主動邀約小劉釣魚的可能性。老周并非活動的組織者或管理者,無法定安全保障義務(wù),且沒有證據(jù)證明老周知道小劉不會游泳。在小劉不慎落水后,老周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通知家屬、報警求助,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wù)。
小劉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yīng)知道江邊釣魚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其冒險到江邊釣魚,應(yīng)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行承擔因冒險野釣而導致的風險。其死亡原因為溺水死亡,老周未實施任何加害行為,不構(gòu)成侵權(quán)。因此,老周對小劉的溺亡不承擔賠償責任。隨后,小劉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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