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根據張亮與陳童的溝通記錄及微信群聊天內容,可證實兩點事實:一是陳童曾自認因運動產生的噪音過大,對鄰居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二是該運動行為并非偶發(fā)。法院指出,運動不屬于樓房住戶的日常生活必要行為,同樓鄰居對此不負有當然的容忍義務,故判定陳童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張亮提交的相關證據,酌情判決陳童賠償張亮3000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噪音審查從三方面考量
噪音問題是困擾樓房住戶的一個“老大難”問題。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因噪音問題導致鄰里之間關系緊張、升級對抗甚至對簿公堂的新聞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規(guī)定了相鄰關系相關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條明確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即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在相鄰住戶之間,雙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和容忍義務。具體而言,如行為人的行為未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則另一方即有容忍義務,如行為人的行為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應屬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在涉及相鄰住戶的噪音問題時,法院重點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一般從行為的種類、強度、時間三方面進行考量。
就行為種類而言,所謂住宅,顧名思義是居住所用處所,因此在住宅內的相關行為應當是與居住生活有直接關系的行為。居家生活中可能會存在小幅度、輕微動作的運動,但如拍打籃球、踢足球、跳繩等大幅度的運動明顯不應在住宅中進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令人震驚的判決:山東55歲男子薛某因長期受樓上噪音困擾,持刀捅死66歲女鄰居秦某,被判處死刑。法院明確表示薛某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必須為他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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