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擬對“開門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如果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可以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jù)民法典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保險人不能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拒絕賠償。賠償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權人可以主張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涉及其他方面的問題。例如,在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被侵權人可以合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shù)模ㄔ簯柚С帧?/p>
此外,對于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掛靠人聘用的機動車使用人損害的情況,該機動車使用人依據(jù)民法典主張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的情況,如果機動車一方有證據(jù)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情形。被侵權人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重大過失的,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等事實判斷。
另外,如果機動車使用人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不能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對于起重、升降等工程專項作業(yè)機動車進行作業(yè)時發(fā)生責任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被侵權人可以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該機動車作業(yè)時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則不能主張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司法解釋還涉及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誤工損失、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并在訴訟期間死亡等情況下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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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8:39:10男子騎車遭遇開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