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某甲將劉某和王某乙訴至烏海市海勃灣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劉某返還125.54萬元及資金占用費、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一審法院圍繞三個核心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關于不正當關系是否成立,法院綜合三方面證據(jù)形成了完整證據(jù)鏈:王某乙簽名的保證書雖由王某甲書寫,但王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確認,應視為對內(nèi)容的認可。車載錄音中王某乙對劉某的稱呼(“老婆、傻老婆”)明顯超出正常朋友關系;特殊日期(情人節(jié)、5月20日、劉某生日)的特殊金額轉(zhuǎn)賬(“52”“520”等)具有明確情感寓意。基于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公序良俗。
關于125.54萬元是否應當返還,針對劉某和王某乙提出的“轉(zhuǎn)賬用于信用卡倒卡”抗辯,法院認為僅憑銀行流水無法證實真實存在倒卡行為,且無法追蹤資金最終去向,故不予采納。對于“王某乙收入較低無法承擔高額轉(zhuǎn)賬”的主張,因王某乙未提供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收入流水等證據(jù),法院亦未支持。
關于王某甲是否有權要求全額返還,法院依據(jù)民法典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為例外,王某乙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轉(zhuǎn)賬款項為個人財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王某乙擅自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無效,王某甲有權要求全額返還。
2024年,一審法院判決:王某乙向劉某轉(zhuǎn)賬125.54萬元的行為無效;劉某需返還王某甲125.54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劉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擔11.500元鑒定費。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烏海市中院提起上訴,其核心主張是審計報告未全面追溯資金流向,大部分轉(zhuǎn)賬實為信用卡套現(xiàn)后的資金循環(huán),并非真實贈與。二審期間,劉某提交了關鍵新證據(jù):POS機商戶信息,證實收款賬戶為王某乙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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