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申請陪產假僅8分鐘后被所在公司通知開除。經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2024年10月15日,曹某進入某公司擔任會計,月工資8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點抵達公司,10點17分離開,中午12點左右返回。雙休日過后,曹某于11月4日8點58分以妻子懷孕37周生產分娩,需要陪護為由向公司申請陪產假。公司當即回復無該假期,后于當日9點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xù)。曹某對此未予回復,并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請假條,以配偶懷孕臨產為由書面申請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為陪產假。公司于同日回復因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不批準其請假,且公司已于前一日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資共計8783余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該委做出裁決,公司應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資共計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訴請。曹某不服裁決,訴至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中,公司稱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兩天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11月1日中午時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書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曠工事由,所以并無證據(jù)證明曹某存在曠工2天的違紀行為。而且,公司未舉證證明員工管理條例已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進行公示。因此,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法院認為,公司已于11月4日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曹某訴請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產假期間工資2943元,缺乏法律依據(jù)。由于仲裁后,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資4840余元,所以法院對此不再處理。最終,長寧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