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打借條"算數嗎?法院判了 婚內借款關系成立?;閮确蚱抟环较蛄硪环浇桢X并立下字據,這筆債到底算不算數?近日,宿遷經開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張某與戴某于2023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后,張某將戴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戴某曾向張某借款60.4萬余元,用于發(fā)放其所屬公司員工工資等支出。張某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
對此,戴某辯稱,借款合同是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訂的,當時還是夫妻,她公司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張某能證明那是她的婚前財產,否則他們之間的“借款”根本就不成立。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簽訂了《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約定張某在其公司登記的股權份額及其股東權利、收益權利歸張某所有,所有關聯(lián)公司、控股公司及以后注冊的企業(yè)對應的股權全部為張某個人財產。雙方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個人債務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及欠款金額如何認定。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借款合同載明了借款金額、借款形成過程、借款期間、逾期借款利息等內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應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案涉款項來源于原告?zhèn)€人財產。原告主張的借款均來源于其經營的公司,該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相關款項系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從雙方簽訂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及雙方陳述看,原告以個人財產向被告交付借款。
被告稱案涉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案涉借款主要用途為工人工資、訴訟相關費用、車貸三類。其中,工人工資用于發(fā)放給被告?zhèn)€人經營公司的員工;訴訟相關費用因其個人的案件產生;車貸所涉車輛登記在被告?zhèn)€人名下,且該車輛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由被告?zhèn)€人使用、離婚后歸其個人所有。
因此,原告以個人財產出借給被告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雙方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關于欠款金額,法院查明,對戴某向張某經營公司轉賬的45萬元,雙方一致認可系償還本案借款,扣除后,戴某還應償還張某借款15.4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指出,本案之所以支持婚內成立的借款,關鍵在于準確認定了兩個核心要素:出借款項屬于原告?zhèn)€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借款用途系被告?zhèn)€人事務,而非家庭共同生活。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固然會形成“共同財產”,但以下財產依法仍屬于一方個人所有,不參與“混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人身專屬賠償、一方明確指定的遺產或贈與、專供一方使用的物品。
在本案中,雙方簽署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它將本可能屬于夫妻共有的“股權及收益”通過合法約定明確為張某個人的“獨立財產”。正是基于此,當她將這部分財產出借給丈夫用于其個人公司經營時,便構成了清晰的法律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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