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社旗縣唐莊鄉(xiāng),一個以閃某招、閃某申為首的宗族惡勢力團伙被判刑。該團伙成員包括閃某磊、閃某東、閃某等五人,其中首犯閃某招被判處十二年半有期徒刑。
案情顯示,閃某招曾因聚眾斗毆罪和危險駕駛罪兩次被判刑。其父親閃某申及弟弟閃某磊等人也參與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2003年9月,閃某申糾集閃某招等人非法拘禁柏某力,樹立了社會惡名。此后,閃某招、閃某申以宗族關系為紐帶,糾集多名宗親,在當?shù)赝ㄟ^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涉及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聚眾斗毆等多種罪行,造成多人受傷,并對當?shù)亟?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案件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檢察院審查后認定閃某招等五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并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閃某招等五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分別判處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閃某招等人上訴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指出,該團伙尚未形成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不能認定為犯罪集團。團伙內部沒有明確的首要分子和層級分工,成員之間也沒有持續(xù)性的管理與控制。此外,該團伙實施的多數(shù)違法犯罪活動是臨時起意或因個人原因發(fā)起,且違法所得主要用于個人支出,未用于維系組織存續(xù)和發(fā)展。因此,閃某招等人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而非惡勢力犯罪集團。
最高檢強調,農(nóng)村宗族黑惡勢力是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的重點。在依法嚴懲時應結合宗族家族特點,準確區(qū)分行為性質和組織形態(tài)。對于僅基于宗族關系臨時糾集,無明確首要分子,無穩(wěn)定層級分工,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呈現(xiàn)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或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宗族惡勢力團伙成員的認定,需結合其與糾集者的關系、參與違法犯罪的動機、目的、次數(shù)、地位、作用等要素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