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府原副省長趙金云受賄、內(nèi)幕交易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金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內(nèi)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趙金云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期間,趙金云單獨或伙同其丈夫包東紅(另案處理),利用其擔任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副處長、甘肅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甘肅機場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甘肅省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包東紅擔任敦煌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申辦探礦權(quán)、解決涉稅問題、調(diào)整職務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09萬余元。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間,趙金云利用工作中獲悉的內(nèi)幕信息,使用其控制的親友證券賬戶多次買入相關(guān)股票,成交額共計人民幣702萬余元。趙金云將上述股票賣出后,非法獲利人民幣30萬余元。
法院認為,趙金云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和內(nèi)幕交易罪。鑒于趙金云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和大部分內(nèi)幕交易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法庭于202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被告人趙金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趙金云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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