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和他人發(fā)生糾紛后,駕車沖撞、碾軋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作案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但鑒于其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被告人林某某從輕處罰。本案被害人對矛盾的引發(fā)和激化具有一定責任,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023年7月25日,許昌中院一審宣判林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徐某某家屬喪葬費人民幣39451.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朱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345.88元。林某某犯罪所用工具豫C6628Y的黑色路虎越野車一輛,由扣押單位依法予以沒收并上交國庫。
該案一審宣判后,林某某及被害人徐某某家屬均提起了上訴。徐某某家屬認為,一審期間曾與林某某及其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一審法院未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錯誤;一審法院漏判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款項;一審期間因不知道作案車輛是否購買保險,造成漏列當事人,二審期間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當事人,二審應依法處理。
林某某則認為一審量刑畸重。主要理由是林某某具有自首、激情犯罪、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一審對上述情節(jié)雖予認定,但未全面、慎重考慮對林某某從輕處罰的幅度;也沒有考慮被害人家屬的態(tài)度,沒能真正化解本案矛盾。林某某及其家屬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
二審出庭的檢察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并無不當。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二審期間林某某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諒解,也可依法改判。
經(jīng)綜合評判,河南高院認為,林某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徐某某親屬雙方雖曾就民事賠償?shù)葍热葸_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款數(shù)額包含分期給付的內容,具有不確定性,且是附條件的,未實際生效,一審法院沒有制作民事調解書并無不當。二審期間要求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于法無據(jù)。
針對林某某的上訴意見,河南高院認為,林某某及其親屬雖愿意賠償徐某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但經(jīng)多次詢問,雙方在賠償數(shù)額上無法達成一致,徐某某家屬對林某某的行為不予諒解。原判結合林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對林某某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最終,河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某某妻子趙女士表示,她已向河南高院提出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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