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位倔強的老人在凌晨時分從敬老院六樓溜到一樓,點燃了綁在輪椅上的尼龍繩,不幸離世。家屬隨后將敬老院告上法庭。
2025年2月12日凌晨2點,老劉在房間里大吼大叫,執(zhí)意要起床。護理員孫某正忙著照顧其他老人,勸說他再睡一會兒,但老劉始終不情愿待在房間內(nèi)。無奈之下,孫某在凌晨3點幫老劉穿好衣服,推到六樓大廳,并用尼龍繩從腋下穿過,綁在輪椅靠背后面以防他摔倒。
然而,老劉竟自己操控著輪椅乘電梯下到一樓大廳。當晚3點25分,他掏出打火機點燃了腰腹部的固定繩。繩子燒斷后,著火的一端垂到輪椅兩側,瞬間引燃右側輪胎。老劉一邊挪動輪椅到大門外,一邊滅火,但火勢越來越大,最終在3點36分燒到了他身上,他從輪椅上滑落,整個過程沒有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在場。直到凌晨4點17分,警車趕到時,老劉已經(jīng)身亡。
老劉的兄弟將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8萬余元,還要求賠償5萬元律師費。據(jù)了解,老劉有四級殘疾證,左腿跛腳。2024年12月在敬老院摔了一跤,頭部受傷,五根肋骨和一根鎖骨骨折,剛剛養(yǎng)好。
家屬認為,用易燃尼龍繩代替規(guī)范束縛帶不僅沒起到保護作用,反而成了“奪命繩”。凌晨3點把行動不便的老人獨自丟在護理區(qū),既沒派人看管,也沒發(fā)現(xiàn)老人自行下樓,看護嚴重缺位。事發(fā)后,敬老院先墊付了25萬元處理老劉的身后事,但雙方對責任劃分爭執(zhí)不下,只能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后查明,事發(fā)前一天晚上,老劉還在敬老院走廊抽煙,護理員勸阻時他還兇了對方。而老人能拿到打火機、獨自操控輪椅下樓,說明他具備一定的行動和判斷能力。一審法院認為,老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點火燒繩的危險性,自身需承擔主要責任。但敬老院也有過錯:明知老劉有吸煙習慣且剛因骨折出院不久,卻僅用固定繩約束,還放任老劉脫離看管范圍,最終導致悲劇發(fā)生。
最終,一審法院判令敬老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0多萬元,扣除已墊付的25萬元,還需賠償35萬多元。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堅稱敬老院的多重過錯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敬老院的看管疏忽與老劉自主點火的行為相比,對損害后果的因果關聯(lián)程度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