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91歲的呂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難以獨立管理財產(chǎn),于2018年至2021年間陸續(xù)將900余萬元畢生積蓄(包括出售北京房產(chǎn)所得)轉賬至兒子呂某的銀行賬戶,委托其代為保管。呂某與妻子喬某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這筆錢償還夫妻共同房產(chǎn)貸款、支付家庭日常開支及房屋裝修等。
2022年7月,喬某乙因病去世,她在遺囑中指定將名下房產(chǎn)50%產(chǎn)權份額及300余萬元銀行存款由姐姐喬某甲繼承,其余財產(chǎn)歸丈夫呂某。2024年,呂老太發(fā)現(xiàn)委托兒子保管的900余萬元已被挪作他用,認為該筆款項是自己給兒子的借款。她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起訴兒子呂某和兒媳的姐姐喬某甲,要求呂某全額償還,并要求喬某甲在繼承喬某乙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喬某甲則辯稱款項系對呂老太對呂某的贈與,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定,該款項無借據(jù)及借貸合意證明,不構成借款關系;呂老太及其子呂某均否認款項系贈與,大額養(yǎng)老款推定贈與有違公平,故該款項也不屬贈與。結合老人客觀情況、母子關系及資金用途,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成立保管合同關系。因款項實際被用于呂某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呂某償還母親呂老太900余萬元;喬某甲在繼承喬某乙遺產(chǎn)的范圍內,承擔對應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