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花費7000元與某婚介公司簽訂了婚介服務合同。之后,婚介公司安排了兩名女性與他見面,但最終都未能成功牽手。陳先生對此表示不滿,認為其中一名女性的眼睛太小,不符合他的標準,并因此將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廣州荔灣法院永慶坊法庭法官張靈芝指出,陳先生提出的“明眸善睞”的標準并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且這一標準本身并不具體明確,因此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榻楣緞t表示,其合同義務僅限于按約定條件介紹相親對象,從未承諾包成功或保證必須建立戀愛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介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因此駁回了陳先生的訴求。
單身女子小陳與一家婚介公司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希望通過專業(yè)服務找到合適的伴侶。根據合同,服務包括四次約見機會,期限為半年,總費用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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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0:02:07相親點餐8000元女子要求婚介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