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燃放煙花未熄滅燒毀奔馳賠27萬 違規(guī)燃放代價沉重!違規(guī)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背負巨額民事賠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對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一名男子在禁放區(qū)燃放煙花,約一個半小時后,未燃盡的煙花殘骸引燃了一輛奔馳車,導致車輛報廢。該男子被判賠償車主共計27萬余元。
2025年2月2日(農歷正月初五)晚上7時06分,姚某帶家人在天津市河北區(qū)某小區(qū)6號樓拐角處燃放煙花。晚上7時12分,燃放結束,姚某未采取任何熄滅措施便離開。晚上7時59分,王某駕駛一輛奔馳轎車停放在同一地點。晚上8時51分,未燃盡的煙花殘骸引燃了奔馳轎車底盤,造成車輛嚴重損毀,無法修復和使用,火災還波及周邊住戶的空調外機與窗戶。
消防部門認定起火時間為2025年2月2日晚上8時41分許,起火原因為“未燃盡煙花爆竹殘骸引燃汽車底盤塑料護板致災”。公安機關對姚某違規(guī)燃放煙花的行為處以500元行政處罰。隨后,奔馳車主王某將姚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輛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姚某燃放結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熄滅燃放物,存在過失行為。結合消防部門認定的起火部位與姚某燃放煙花位置或為同一位置,或接近燃放位置,且起火原因為未燃盡煙花爆竹殘骸引燃汽車底盤塑料護板致災,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認定姚某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與火災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姚某對此具有過錯,應對王某的財產損失負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姚某向王某給付車輛損失259000元及鑒定費12950元。
姚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未明確其燃放煙花的行為與火災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公安河北分局行政處罰也未認定火災與自己燃放煙花有關。他還提出,在零下10℃的大風天氣下,小型煙花熄滅后一個半小時能夠復燃無事實證據和科學依據,且起火點與自己燃放煙花處不是同一地點。姚某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供了隔壁小區(qū)業(yè)主燃放煙花爆竹后碎屑飛到事發(fā)地點的證據。
王某辯稱,所有錄像、認證書、處罰書均認定姚某是唯一在事發(f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并且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完之后安然離去。王某認為起火點與姚某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一致,且隔壁燃放煙花爆竹的位置距離很遠且有墻隔離,姚某的主觀推斷不符合常理且無證據。同時,正是天氣風大的原因,更能導致殘骸陰燃后進行燃燒。
2025年10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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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08:10:09男子心梗死亡女方未及時施救被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