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梅姨案”傳來重大進展,關(guān)鍵嫌疑人謝某某已被成功抓獲并依法逮捕。在張維平、周容平等五人實施的拐賣兒童犯罪中,“梅姨”負責尋找買家、中轉(zhuǎn)兒童并從中抽成,形成“拐—運—銷”的完整鏈條。這一判斷主要基于張維平的供述,而張維平已被執(zhí)行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耿佳寧表示,張維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提到“梅姨”,這對案件有利。根據(jù)“梅姨”的口供,她對拐賣兒童的事實供認不諱。雙方供述有助于反映其他中間人和買家的信息,公安機關(guān)需要落實這些線索。如果能找到當年的買家和接頭人,可以輔助印證“梅姨”在中轉(zhuǎn)環(huán)節(jié)中的作用,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專家指出,雖然“梅姨”只是拐賣兒童中的一環(huán),但她已經(jīng)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應如何認定她的作用?
耿佳寧認為,“梅姨”的行為符合中轉(zhuǎn)和販賣這兩個環(huán)節(jié),與實施拐騙、綁架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同罪?!懊芬獭睂ふ掖_定買家、商定買賣價格,推動了拐賣系列犯罪的持續(xù)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被認定為主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旨龍也表示,她在整個犯罪流程中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說下游與上游的綁架、偷盜非法獲取兒童的行為具有同等作用。因此,不能因為所得分配較少就認定她是從犯,她仍然是主犯。
在法院對張維平等五人拐賣兒童案件的判決中,張維平和周容平被判處死刑,楊朝平和劉正洪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使用暴力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偷盜嬰幼兒、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
郭旨龍指出,對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慮其自身犯罪情節(jié),她針對九名兒童進行販賣,達到人數(shù)眾多的情形,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耿佳寧補充說,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梅姨”涉及的人數(shù)是三倍于加重犯標準,且拐賣對象多為不滿六周歲的幼兒,因此有可能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