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9時20分左右,姜甲儒走出法庭,高聲宣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宣布維持原判。當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曾小孩、袁永貴及原審被告人呂光東、王緒勇的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曾小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此前在2025年9月19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其中,曾小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呂光東和王緒勇被判無期徒刑;袁永貴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時,法院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曾小孩和袁永貴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于2025年12月5日開庭。
姜甲儒介紹,二審宣判流程簡單,他一家及旁聽人員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現(xiàn)場參與,而曾小孩等四人通過視頻連線在看守所參與庭審。法官宣讀裁定時指出,曾小孩二審期間提出的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xiàn)不屬實。當聽到維持原判時,曾小孩立即站起來表達不滿,但法警迅速將其摁回座位。
根據(jù)《裁定書》,曾小孩與呂光東、王緒勇共同預(yù)謀,利用袁永貴提供的被害人家庭信息入戶強搶兒童予以販賣,四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yīng)予嚴懲。呂光東和王緒勇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曾小孩作為主犯,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差,其二審期間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不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呂光東和王緒勇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助于案件偵破,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袁永貴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zé)小于其他三人,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不予從輕處罰。
12月2日,山東入室搶嬰案受害者家屬及其代理律師透露,該案二審將于2025年12月5日9時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被判死緩的主犯曾某孩以及另一名被告袁某貴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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