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組織同鄉(xiāng)聚餐飲酒,散席后自行去找發(fā)小楊某。次日凌晨,王某身體不適被送醫(yī),住院6天后不治身亡。王某家屬起訴共同飲酒人及楊某共5人,索賠36萬余元。近日,云南文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確認,王某與楊某從小一起長大,關系親密。2025年5月22日中午,王某聯(lián)系余某甲邀請幾個朋友晚上一起吃飯,并向余某甲微信轉款300元用于購買晚飯伙食。余某甲收到款項后,在王某同意下安排在陳某經營的某店就餐。當晚,余某甲、余某乙、陳某、王某和陸某共同飲酒,各人均自愿飲酒,于當日21時16分結束。21時40分許,王某打車離開,22時撥打楊某電話,二人取得聯(lián)系后,王某步行去找楊某,隨后兩人一起去某店購買香煙并返回。
5月23日凌晨,楊某發(fā)現(xiàn)王某身體不適,于凌晨3時1分撥打了急救電話120,隨后再次撥打。確定無救護車派出后,楊某自行駕車將王某送往醫(yī)院后離開。王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6天,診斷為缺氧缺血性腦病、急性酒精中毒等。5月29日,王某出院后死亡,死亡醫(yī)學證明載明呼吸心跳驟停、腦死亡。王某去世后,家屬將其火化并安葬。
法院認為,結合證據和查明的事實,應認定王某與陸某、陳某等人飲酒是自愿且各人都是量力而行的。王某是晚餐的發(fā)起者,在晚餐過程中飲酒也是自愿的。陸某、余某甲等人是王某的老鄉(xiāng)和朋友,在飲酒過程中并未強制王某飲酒。飲酒后,共同飲酒的幾人并沒有任何人醉酒。散席后,王某自行打車離開并去找楊某交流感情。王某離開后在與楊某相處的時間內,二人是否再次飲酒以及之后因王某身體不適被送到醫(yī)院救治,均與陸某等共同飲酒者無關。
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由于遺體已火化安葬,無法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王某突發(fā)疾病與飲酒有關。因此,王某家屬主張王某死亡與陸某等共同飲酒有關,要求共同飲酒者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無充分證據支持?,F(xiàn)有證據也不能證實王某與楊某餐后再次飲酒,楊某發(fā)現(xiàn)王某不適后及時施救,其行為與王某死亡無因果關系。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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