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服務站司機的李某證言中提到,王某使用自己的以及李某的賬號,下單成箱的飲料、米、面、油等物品,然后隨意填寫虛假收貨人姓名及電話,再隨便選擇一個服務站范圍內的團點作為收貨地址。等到總倉庫把下單的貨物送到服務站后,王某會單獨把這些貨物留下來,讓李某在送其他正常貨物的同時,把這些貨物在司機端上也點確認送達。點了之后再在App上面選擇缺貨僅退款,這樣錢就會重新打到支付的賬號里面,然后王某就會把騙取的貨物賣掉以此牟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假下單、虛構送達、隱瞞未退貨真相等欺騙手段,使被害單位陷入錯誤認識而自愿支付退款,騙取被害單位商品,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王某構成詐騙罪。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結伙采用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同案犯也退賠了被害單位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王某具有上述情節(jié)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犯罪工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