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健身房更換經營者后不到5個月就關門了。新法定代表人長期在外地務農,從未到過上海,與該機構毫無關聯(lián)。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職業(yè)閉店人”案件:被告人陶某在1年時間內接手4家瀕臨倒閉的健身機構,收取75萬余元會費后卷款跑路,造成數(shù)百名消費者權益受損。2025年8月,檢察機關對陶某依法提起公訴。今年1月,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這是上海首例進入刑事訴訟的“職業(yè)閉店人”案件。
近年來,健身、理發(fā)、藝術培訓等預付式消費模式較為集中的行業(yè)常見門店經營暴雷、突然停業(yè)跑路等現(xiàn)象。一些商家跑路事件看似是經營虧損、運營不善所致,實則背后暗藏“職業(yè)閉店人”的蓄意操作。
針對隱蔽惡劣的職業(yè)閉店行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任超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謝澍提出了相關見解。任超指出,“職業(yè)閉店人”慣用套路十分清晰:提前轉手變更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即“背債人”)、暗中轉移門店資產,隨后集中引導消費者大額充值辦卡,吸納足夠預付資金后立刻關停門店失聯(lián)跑路,導致消費者后續(xù)維權取證艱難、損失難以追回,既嚴重擾亂預付式消費行業(yè)市場秩序,也極大破壞商業(yè)誠信和社會風氣。
“背債人”的法律責任需結合其主觀心態(tài)與實際參與程度認定。若明知他人借非正常閉店實施違法行為仍主動出借身份信息、配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等操作并從中牟取利益,“背債人”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事層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刑事層面,以共同犯罪追責。如果純屬身份被盜用、全程毫不知情的“背債人”,則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實際控制人(即“職業(yè)閉店人”)和實際資產所有人(包括原股東和原實際控制人)同為惡意閉店行為的行為人,因具有惡意閉店的主觀故意需要承擔責任。在民事責任層面,實際資產所有人為逃避債務,配合“職業(yè)閉店人”轉讓股權,屬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職業(yè)閉店人”作為實際控制人,將收取的預付款轉移至個人賬戶,應當進行出資返還以對債務承擔責任。同時,這種行為屬于惡意逃避退款,可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責任。若存在虛假清算、騙取注銷登記的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須對公司債務清償承擔責任。
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近期偵破一起新型“職業(yè)閉店人”合同詐騙案,抓獲顧某、韓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搗毀一個惡意閉店團伙。案件涉及3家教育培訓機構,涉案金額達1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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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1:17:46上海首例職業(yè)閉店人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