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23日晚飯時,孫某提出罰代夫5萬元,代夫笑嘻嘻地說沒錢。當(dāng)晚11點半左右,矛盾再次爆發(fā)。次日早上7點,爭吵再次發(fā)生,孫某抓著代夫的頭發(fā)進行捶打。許虹急忙上前勸阻,但沖突并未平息。代夫為躲避孫某的追打,進入廁所并將門反鎖。孫某踹開廁所門后,代夫鉆到窗外懸空的空調(diào)板上。許虹看到代夫處于危險境地,急忙抓住他并勸說。孫某則說了一些刺激性的話,許虹奪下孫某手中的叉衣棍并將其推出廁所。

孫某隨后報警,稱手機被人藏起來了。警察到場后,代夫仍在窗外。孫某跑到屋外換鞋,并大聲說要去找代夫單位領(lǐng)導(dǎo)告狀。最終,代夫決絕地喝止許虹繼續(xù)向前,隨后跳樓身亡。

在處理完兒子后事期間,代鴻咨詢了律師和法官,認為孫某的行為涉嫌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許虹于2024年2月28日向沙坪壩公安分局控告孫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但警方?jīng)Q定不予立案。警方解釋稱,代夫自己爬到窗外且是自己跳的,警察到場完成了刑事阻斷。律師周喜豐也認為,若基本事實成立,妻子對丈夫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wù),孫某可能涉嫌不作為犯罪甚至間接的故意殺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