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兒子29萬存款被媽媽取到剩40 孩子的錢不是家長的錢。小諾名下的賬戶五年內積攢了近30萬元的壓歲錢和紅包。當父母鬧離婚時,媽媽將這些錢一筆筆轉走用于報班、旅游等開銷,最后賬戶里只剩下40多元零錢。爸爸發(fā)現后起訴媽媽,法庭上媽媽表示自己并沒有侵占孩子的錢,她認為這些錢也有她自己的貢獻,并且都用在了孩子身上。然而,她無法提供清晰的支出記錄。法院審理發(fā)現,雖然部分資金確實用于孩子的生活開銷,但大額轉出多發(fā)生在夫妻矛盾期間,李女士無法證明具體用途。最終,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母親返還小諾22萬元。
這個賬戶是小諾出生后父母專門為他開設的,用來存放長輩給的紅包、壓歲錢等。5年下來入賬超過29萬元。法院認定,賬戶內的錢是親友對小諾的贈與,所有權歸孩子個人,父母只有代管權。《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因此,媽媽在非為孩子利益的情況下轉走大額資金且無法證明花在孩子身上,構成侵權行為。

隨著家庭財富積累,未成年人已不再是“無財產群體”。房產、存款、理財、禮金等構成了他們的專屬資產。監(jiān)護人越界處分、侵占子女財產的現象正逐漸引起社會關注。松江法院總結了幾個常見誤區(qū):一是“孩子的錢就是家里的錢”,二是“我是監(jiān)護人,我就能說了算”,三是“代管等于所有,用了也沒事”。實際上,孩子接受的贈與屬于其個人財產,父母只能在維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使用。此外,如果動用這筆錢,應當保留好相關票據和轉賬記錄,確保每筆開支都有據可查。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后也不能隨意處置,否則可能被視為侵權行為。
5歲兒子29萬存款被媽媽取到剩40 孩子的錢不是家長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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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4:54:00媽媽聽兒子話囤3年黃金賺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