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師發(fā)布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離婚糾紛案判決書。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均為國企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因分割財產與實際收入不符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被移送公安、紀檢監(jiān)察。

案件的原告王某出生于1954年,江蘇省徐州市人;被告張某出生于1956年,上海市普陀區(qū)人。兩人于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但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某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9870萬元,并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兩人名下14處不動產。
此前,王某曾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相同的訴請及事實與理由提起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后因被告經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區(qū),案件被裁定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區(qū)法院審理。經二審維持原裁定并生效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案件仍由普陀區(qū)法院審理。該案開庭審理后,王某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互揭老底牽出巨額資產。王某表示,張某離婚時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包括:王某某歸還給張某的1000萬元;某公司在2008年被欺騙,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張某個人名下;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個人名下;1997年至2007年,張某收取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張某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張某曾自己炒股虧了六七千萬元。
張某則表示,王某離婚時取得的財產另有: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某小區(qū)一室房屋;北京市宣武區(qū)廣安門大街某小區(qū)一房屋;案外人吳某的400萬元債權;王某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6409元,匯豐銀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王某個人名下匯豐銀行單位信托基金250萬港元;王某名下某銀行存款,根據流水顯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該賬戶內流水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王某股票賬戶中轉出。
法院認為,王某和張某在離婚前分別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所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雙方均無合理說明。因此,法院以涉嫌犯罪為由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據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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