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菜刀和尖刀,34歲的遼寧男子張某當街砍殺與自己有口角糾紛的33歲貴州廚師羅甲,導致受害人當場死亡。2024年12月30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受害人家屬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4月13日,法官在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宣讀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改判張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改判理由是“本案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但應限制減刑”。

受害人家屬不服提出申訴,5月2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家屬申訴,希望其息訴服判。
根據(jù)銅仁中院一審判決書記載的查明事實,2024年7月20日晚21時左右,張某攜帶刀具守在銅仁市萬山區(qū)萬和新城某餐廳后門,趁羅甲下班走出后門時與之糾纏,要求其打電話給該餐廳另一廚師羅乙,被拒絕后繼續(xù)糾纏、追逐、拉扯羅甲。為了擺脫張某的糾纏,羅甲出于本能反應打了張某。張某遂掏出刀捅刺羅甲。此后張某自己報警,等待警方抓捕,120急救人員趕到后確認羅甲當場死亡。
案發(fā)后張某交代,他在萬和新城某餐廳打工期間認識了廚師羅乙,并成為好朋友。后他辭職出來自己開店,邀請羅乙一起開店。但營業(yè)后不久,因生意不好,店鋪關門,羅乙回到之前上班的餐廳繼續(xù)上班。閉店后,張某發(fā)現(xiàn)經(jīng)營期間欠外債2萬余元,遂要求羅乙一同分攤損失。2024年7月18日,張某前往羅乙工作的餐廳找其協(xié)商時,羅乙拒絕承擔損失,在餐廳工作的另一廚師羅甲為羅乙?guī)颓徽f話,兩人發(fā)生口角糾紛,后雙方不歡而散。此后張某越想越生氣,蓄謀報復羅乙、羅甲二人,欲將兩人殺死。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稱:“如果政府不判我死刑,我出來之后肯定還要殺羅乙?!?/p>
據(jù)了解,受害人羅甲是貴州安順關嶺縣人,歿年33歲,被告人張某是遼寧撫順新賓縣人,案發(fā)時34歲,2011年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0月9日刑滿釋放。
據(jù)一審判決書,案發(fā)前張某突然把其經(jīng)營餐廳期間賒欠的貨款賬單發(fā)送給女友,案發(fā)后又將女友叫到現(xiàn)場交付其蘋果手機,并委托女友將手機變賣后償還欠款。案發(fā)后,張某及其家屬未對受害人家屬進行任何賠償、補償,其女朋友向羅甲家屬捐贈了一萬元,羅乙和羅甲工作的餐廳分別給了家屬三萬元和二萬元。張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一心求死,建議判處其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僅僅因為合伙虧損兩萬元的分攤糾紛,就采取蹲守、預謀報復殺人,當羅甲拒絕配合聯(lián)系報復對象羅乙,張某就持刀捅刺、砍殺羅甲,導致羅甲當場死亡。其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為嚴重,其還揚言如果能出獄將要繼續(xù)實施報復殺人犯罪。庭審中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沒有半點懺悔和道歉,毫無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嚴懲,其雖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2024年12月30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菜刀一把、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一審宣判后,受害人家屬和被告張某均不服判決,當庭口頭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經(jīng)預謀后,在公共場所持刀將被害人羅甲當場殺害,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且有暴力犯罪前科,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大,本應從嚴懲處。鑒于本案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但應限制減刑。
2025年12月2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
據(jù)羅某雄介紹,他們一家都是貴州省安順市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的農民,常年以打工為生,羅甲生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羅甲本在銅仁某企業(yè)食堂上班,為了增加收入,其利用下班時間在案發(fā)地餐廳兼職。遇害時,其女兒才5歲,兒子才1歲,剛按揭買房不久。在案發(fā)前,羅甲曾自主創(chuàng)業(yè)失敗,欠銀行貸款10萬元。
目前,羅某雄和妻子在家?guī)蓚€孫兒,兒媳婦打工月收入4000余元,每月房貸等開支超2000元,生活面臨巨大困難。羅某雄所在村的村干部證實,羅家經(jīng)濟困難屬實,羅甲是家里唯一的兒子,羅甲遇害讓該家庭雪上加霜。由于家里實在困難,是司法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參與訴訟。其說法得到了代理律師張某某的證實。
今年4月13日,在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屬宣讀了終審判決書后,受害人羅甲的父母不服二審判決,以“張某無悔罪之意,揚言出獄后還要對他人實施報復,人身危險性極大,本案屬于遷怒無辜,蓄謀報復的惡性殺人案件,且張某有犯罪前科,案發(fā)后未作任何賠償,原判認定本案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jié)為由從寬處罰,適用法律錯誤,應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為由,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附帶民事賠償判決合理。審判程序合法。5月2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關于家屬所提應對張某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申訴理由,經(jīng)查,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予嚴懲。原判鑒于本案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其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該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法予以駁回。望息訴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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