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弊鞒鲆粚徦佬膛袥Q的福州中院,無疑是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但是,念斌之前的國家賠償,只是解決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問題,而未涉及損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賠償問題?!秶屹r償法》還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刑訊逼供或毆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p>
所以,念斌以生命健康權受侵犯,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念斌宣告無罪,不是冤案平反的終結。隨之而來的國家賠償,是公權力對公民權益受損的依法補救,也是洗冤昭雪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更應秉持法治精神、恪守法定程序、堅持以人為本,如此才能還公民以遲到的正義,才能還原法治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