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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檢察官首次列席最高法審委會 討論了兩起重大抗訴案件

2018-06-12 03:13:46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總體來看,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多,較為公眾熟知的是馬樂“老鼠倉”案和陳滿案。2014年,最高檢認為馬樂案原判因法律適用問題導致量刑過輕,因此依法“抗重”,最終該案經(jīng)最高法直接開庭審理進行了改判;2015年,最高檢對原判有罪的陳滿案提出無罪抗訴,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審,最終改判陳滿無罪。

此前有專家就最高檢抗訴工作進行解讀時稱,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最高檢依法享有提出抗訴的職權,但在過往實踐中幾乎沒有先例,而通過馬樂案、陳滿案,這一職能真正得以落實、運用,在提高法律適用實效性的同時,能對整個檢察系統(tǒng)依法開展監(jiān)督工作、糾防冤假錯案發(fā)揮示范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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